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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
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和其他。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清偿不能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履行期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人的资格
1.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2.以下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债项目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分支机构得到法人书面授权除外。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从约定;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担保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避免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投标书,或在中标后不签订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
3.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业主)向中标人(施工单位)提供,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保证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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