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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点(1)

日期: 2020-03-26 10:42:20 作者: 徐小明

考点:政府管理的形式与手段

一、调查手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配套规范的授权,中国证监会在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信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二、处理方式

(一)行政监管措施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措施:(1)责令改正;(2)监管谈话;(3)出具警示函;(4)公开谴责。

(二)行政处罚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等。

(三)移送司法机关

中国证监会在检查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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