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一级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基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考点1防护区的划分
防护区的划分应根据封闭空间的结构特点和位置来划分,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l600m³。
考点2耐火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延时时间为30。,释放灭火剂时间对于扑救表面火灾应不大于Imin,对于扑救固体深位火灾不应大于7min。
考点3耐压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考点4泄压能力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考点点5环境温度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lO℃。
考点6安全要求
(1)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内撤离完毕。
(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防护区内应设,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3)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5次/h。
(4)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考点7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考点8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考点9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2)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4)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