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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
按银行的监管主体以及中央银行的角色分类
(1)以中央银行为重心的监管体制:以中央银行为重心,其他机构参与分工的监管体制。
典型代表:美国、(法国、印度、巴西)。
美国对银行类金融机构采取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
双线:指存在联邦和州两级监管机构。
多头:指在联邦这一级又存在多个分工协作的监管机构。在联邦这一级,美联储负责监管在各个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所有在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储贷监理署负责监督参加联邦保险的储贷协会和互助储蓄银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
(2)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体制:指在中央银行之外,同时设立几个部门对银行、证券和保险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体制,但是中央银行在其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德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从监管客体的角度分类
(1)综合监管体制
①综合监管体制是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监管。
②在这种体制下,监管主体可能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发挥监管职能,全面履行监管的职责,属于功能性监管。
③典型代表——英国
④实行综合监管体制的主要目的是适应金融经营体制从分业转向混业的需要。
(2)分业监管体制
①分业监管体制是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设立不同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管。
②当前,由于仍然实行分业监管体制,金融发展水平不高,金融监管能力不足,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然实行分业经营体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
1、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由单一全能型体制、分业监管体制和综合监管体制。
2、1992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唯一的监管机构。
3、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同时成立,证券委是中国证券业监管的最高领导机构,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
4、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确定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
5、1998年,确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财务公司;证监会是全国证券期货业的主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是全国保险业的主管部门,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分业监管体制。
6、2003年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和相关职责。
7、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2023年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党和国家机构方案 (以下简粉 《方案》 ,并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方案》中与金融监管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 、持续监管;
②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压实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责任;
③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④统筹推进中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
⑤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⑥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
(三)近年来我国对重点领域的监管进展
(1)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2)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
(3)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四)建立维护金融稳定长效机制
1. 完善维护金融稳定的机构设置。
2. 推进金融稳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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