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第二条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修改前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建设单位开工手续分为两步:第一步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步为领取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国务院714号令将两步合并为一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即可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这是国务院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