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考网小编陪伴大家一起学习,小编每天都会分享中级会计知识点,今天为大家带来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易考点(2),内容如下:
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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