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据不完全统计,公安部和其他部门制定了近20部与消防工作相关的部门规章。本节主要介绍与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工作相关的9部部门规章。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该规章共23条。
(一)概念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早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室内场所。
(二)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39号令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包括设置场所、防火分区设置、内部装修设计、安全疏散、应急照明设置、电气线路敷设以及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技要求等内容。同时,39号令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设定了禁止性条款,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等。
(四)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指定专人在营业期间、营业结束后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经2001年IO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10章48条。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
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依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两项责任制落实
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起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另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格管理;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强化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明确单位动火作业要求;明确单位禁止性行为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六)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应当依法进行维修保养检测。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规定进行及时、坚决的整改。
(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以上四类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按照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次演练。
(八)建立消防档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并统一保管、备查。其他单位也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三、《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以下简称119号令)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7章49条。
(一)适用范围
119号令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样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三)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具有规定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
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四)专家评审制度
对具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等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对2/3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五)执法联动机制
对建设、施工、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五、《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二)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包括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等5种形式。
(三)分级监管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2)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四)火灾隐患判定
具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