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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建《工程法规》核心知识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等

日期: 2019-12-17 14:00:07 作者: 徐小明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一)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可以由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组织,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前期保障

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投标企业补充并明确安全措施。

勘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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