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核心知识点:承揽合同
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1)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经定作人的同意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三人不负责);
(3)有权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对完成结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承揽人和定作人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揽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由承揽人负责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
3.通知和保密义务: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2.支付报酬;
3.依法赔偿损失;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
4.验收工作成果。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经催告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